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要点简析
借贷为一种古老的、普遍的资金融通方式,资金为生产要素之一,民间借贷为自然人、企业等融取资本的手段之一。民间借贷的形式各异,在设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不可忽视法律规定的注意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从该条规定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情形为资金融通行为。资金融通金融术语,简称“融资”,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资金货币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资金融通包括货币流通,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资金的相互拆借,金银、 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保险、信托、国内外汇兑的往来等。
二、法律要点
1、合同成立及生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九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四类具体情形及一类兜底性情形,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相较前司法解释,有以下修改部分,将“合同的生效要件”变更为“成立要件”,删除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等形式支付”情形。故,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应结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四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条至十四条的规定界定。
2、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
(1)三部司法解释关于“两线三区”、“一线两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两线三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 | 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一线两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线两区” |
“两线三区”,“两线”为24%和36%上限,“三区”法律保护区:24%以下,自然债务区24——36%,无异议前提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区:高于36%。
“一线两区”,“一线”为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两区”为以“一线”为基础分为法律保护区和法律不予保护区。
最新解释有六条修改,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需要重点关注。
(2)诉请计算两大要点:
有约定 | 无约定 | 约定不明 | ||
利率 | 支持 | 不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九条 “一线”: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
逾期利率 | 支持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
违约金及其他 | 支持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3)过渡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一并主张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首先,先判断一审案件的受理时间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或后;如在2020年8月20日前,就不用考虑合同成立的时间,统一适用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24%。
其次,在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则要进一步区分合同成立的时间分阶段计算利息等金额。如合同2020年8月20日前,按分以下两个阶段计算:一、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两线三区,不超过24%。二、2020成立时间在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合同2020年8月20日后:自合同成立时至借款返还之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 | 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 | |
合同成立之日至借款返还之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24%。 | 合同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 | 合同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 |
1、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两线三区,不超过24%。 2、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
统一适用当前的司法解释。 自合同成立时至借款返还之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
(4)未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种情形中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体系化,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规定”与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责任规定”相衔接。另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三、审查要点
(1)资金来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两类情形所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贷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两类情形无效。
(3)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公序良俗的”的两类情形无效。
(4)保证金、砍头息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5)民刑交涉情形。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仍应按照“合同效力”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法律规定来界定。
本文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