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术语》:【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游戏技能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不仅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如合法性、价值性等,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依附性。即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经济体、网络虚拟财产发生效用依附于运营商的积极反馈。第二,人为稀缺性。如在多人在线的角色升级类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仿照现实生活引入了虚拟经济体,人为地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功能越强大、价值越高、数量越少,吸引的玩家就越多。第三,可转让性。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稀缺性,无论开发商是否将网络虚拟财产在代码上设置了不可交易的属性,玩家仍然可以通过第二市场进行交易,稀缺的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具备可转让性。第四,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同于实物,看不见摸不着,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但可以通过各种虚拟物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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