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模态学习】法律术语解析:民事主体
学习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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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术语: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全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有三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债时。通常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一段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权利主体,也可称为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义务主体,也可称为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责任主体,也可称为责任人。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并存,所以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并存,即既有权利人,也有义务人。例如,买卖合国关系中出卖人既享有权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也负有义务(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也是如此(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二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并非并存,可能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民事主体的称谓也会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在租赁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双方可以具体称之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双方可以具体称之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民事主体的数量并无限制,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数量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以上术语解析内容来源:《民法典术语》编写组编著,主编:杨立新、郭明瑞,《民法典术语》,人民出版社,2021年1月。
2012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泽某某同在永州监狱服刑。同年1月15日下午,服刑人员休息期间,被告侯泽某某与唐开明(另一服刑人员)在床上下象棋,原告在旁边观看,并兼做裁判,下棋过程中,被告侯泽某某因一步棋下错,要求悔棋,原告不允许,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打了被告侯泽某某一巴掌,双方在拉扯中,原告及被告侯泽某某均倒在地,旁边围观人员见状,即将二人劝开,原告倒在地上后无法站立,在场其他服刑人员即向监区干警反映,监区干警赶到现场,将原告送至永州监狱医院治疗。
此后,王某某多次找永州监狱赔偿未果,并以侯泽某某、永州监狱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鉴定,王某某相当于工伤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3,901.98元。另王某某父亲现有子女二名,出生于1930年6月26日,需赡养。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侯泽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8,306.68元(含被告湖南省永州监狱垫付的2,401.98元),其它经济损失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400元,被告侯泽某某负担580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2012年1月15日下午,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侯泽某某在被申请人永州监狱服刑期间发生争执,王某某系因侯泽某某的侵权行为受伤,原审法院认定侯泽某某作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过错划分适当。申请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不足,不应支持。 并判决如下:
维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34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