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事务】案例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
3、 股东没有履行查阅前置程序;
4、 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
5、 知情权范围争议等。
(2020)闽0526民初1364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然在上诉人的《……股东会表决票》上签名,同意将所持有的上诉人的股权转让给温某,并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这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与温某也没有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未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今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仍将被上诉人列为股东,仅凭《……股东会表决票》上的签名不能得出被上诉人丧失股东资格之结论。因此,无论是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看,被上诉人仍系上诉人的股东,其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之情形。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 “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
2、 “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例外情形
(2)查询或复制的对象为原告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3)原告股东行使权利时需履行法律规定的查询前置程序。
3、现实中的困境
(2021)皖04民终243号案件二审文书本院认为部分陈述,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股东的起诉于法有据,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前置程序履行较难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公司认为原告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时,交涉过程将更加艰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邹某海诉开封某燃气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河南法院中小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作出裁判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应当排除其有“不正当目的”;人民法院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及允许股东聘请的专业人员参与”,进一步保护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 “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归于被诉公司。
个人声明:以上内容仅为个人学习成果,不具有任何权威性;不作案件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断;不具有法律意见效果;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转发、发布或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
以上案例来源: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
本博客定期更新法律学习文章,生活记录,书籍分享。同时,也为关注本博客的朋友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有需求的朋友们可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登记表。在收到登记表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感谢大家的关注。
法律咨询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