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讼务]保证合同纠纷
难作于易,大作于细。诉讼之道,是一个由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今天的文章和大家分享保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保证合同纠纷位列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合同纠纷项下。保证制度的设立,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施行,关于保证合同,其中变化点颇多。
一、保证合同概况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概念的规定,沿革于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六条。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将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与我国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对比,《民法典》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第一,《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合同的目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增加作了规定,即“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担保法》条文中表述的是“不履行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在“债务”前增加了“到期”二字。
第三,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担保法》条文中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增加了另外一种情形,即“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二、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数据概况
(一)保证合同纠纷主要发生于民事领域,其审理级别大多为一审阶段。
图1:
(以上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5.25,下午15:50)
图2:
(以上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5.25,下午15:50)
(二)实体法及程序法法条引用统计。
图3:
图4:
(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5.25,下午15:50)
(三)2010年至2019年争议焦点统计。
2010年至2019年保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保证人适格争议、保证责任是否免除争议,保证方式争议、诉讼时效争议、追偿权争议等。
图5:
(数据统计材料来源于:中国司法大数据,2022.5.25,下午15:00)
三、保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要点分析
以下内容笔者采用结合我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方式,部分分析保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的相关要点。
(一)保证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条是关于保证的方式及推定保证方式的规定。
重点学习第二款规定。
图6:
(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图7:
(三)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合同中,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区分一直为实务中的难点。两者在衔接适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消灭,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重视约定保证期间。
图8:
(四)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图9:
END
本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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