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难作于易,大作于细。诉讼之道,是一个由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今天的文章和大家分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2012年、2017和2021年共三次修正,前两次修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条文并无变化,2021年修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条文由原来的“第二百二十条”变更为“第两百三十四条”,条文内容无变化。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解释性规定。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概况
1、从2001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4.1,下午17:08)
2、当事人类别主要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4.1,下午17:08)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条引用情况
(1)实体法法条引用情况
(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4.1,下午17:08)
(2)程序法法条引用情况
(数据统计表格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2.4.1,下午17:08)
三、相关案例分析
(1)案件时间轴
(2)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焦点:王某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的权益。
一审法条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3)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查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A房产;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法院评述要点
首先,关于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简要概括为以下2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案涉房屋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2、结论:王某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王某是否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保全查封的民事权益问题。简要概括为以下3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2、法律、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民事权益”的类型、范围及条件。
3、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加以审查,但不应完全拘泥于上述规定。
(5)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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